以下轉貼自 臉書好友 王哲明

 

第一集:台灣真相 了解"一個中國政策"

美國CIA解密檔案 台灣真相1至5集、中文翻譯:http://youtu.be/C9zBGR09fRU
 

許多教授、研究院、智庫學者、學術界的人,以及國會委員們,對於中國的主題都感到很困惑!在這整個事件的知識方面,某些自稱具有相當專業的人士都公然斷言有兩個中國。我們被迫質疑為什麼美國行政當局堅持說:只有一個中國?!
讓我們回顧2004年,在眾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的作證:於2004年的4月21日,東亞及太平洋事務科長James Kelly被要求解釋「一個中國政策」的基本闡述,他沒有辦法做到。很不幸地,從2004年一直到現今,沒有一個國務院官員對這個重要的問題,做出任何進一步詳細的評論,令很多人相當困惑。
事實上,美國行政部門堅持,「一中政策」僅僅能夠用對一般大眾很不熟知的「國際法理」來解釋,那就是「戰爭法和它所屬的佔領法」!
大部份沒有這一方面法理知識的人,都以為兩個中國的爭議,是起源在1940年代的國共內戰,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對台灣問題要有較正確的認識,應該從二次大戰裡「太平洋戰區」遺留下來的問題來探討!回顧過去二戰的歷史,很多所謂的中國專家似乎默認中華民國蔣介石,將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的日本投降典禮日,定義成蔣介石想要的重大意義的日子;在那些典禮上,蔣軍官員都說台灣主權屬於中國,並宣稱是台灣「光復節」;然而在戰爭法下,包括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和其他已制定的國際慣例來解釋都是「不可能的」!投降典禮僅是象徵著「軍事佔領的開始」:征服者有權利和切實的義務來佔領已征服的地區,並解釋任何佔領區主權的轉移。
在二戰期間,所有軍事攻擊台灣、或者至少有99.5%對台灣攻擊,都是來自美國的軍事武力;但是麥克阿瑟將軍派遣的行政當局,是由中國蔣介石的國民政府來佔領。在1945年10月以後,台灣還是日本的主權地區;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合約生效之後才結束。很明顯地,舊金山和約裡面指明「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由上述的資訊,我們可以很快地做出三個重要的意見:第一、在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ROC)僅是被派遣來執行軍事佔領台灣的「行政當局」而已。第二、在1949年12月,ROC中央政府遷來「被佔領的台灣」,它是遷到「中國國土以外的區域」。第三、由於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起盟軍已經解散,但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卻默認(或是既成的事實安排)繼續佔領台灣。換句話說,ROC是當作「代理美國佔領」;另外為了維持流亡政府的法理地位,在這點上有兩個疑問:1、台灣是ROC的一部份?2、台灣是PRC(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事實上,美國行政當局「從未承認」台灣被武力合併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區域內。
暗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很清楚。相關的文件證明如下:
1、「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在Shen對Rodger的案子裡,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庭於1959年10月6日,由國務院官方宣示表示,法官判決認為從1949起中華民國的臨時首都在台灣台北,並且在這島上執行行政權;但是福爾摩沙的主權並沒有轉移給中國、福爾摩沙並不是中國的一部份、至少還沒有~而且除非有適當的條約生效之後。福爾摩沙可是說被中華民國政府管理的區域或被佔領的地區,但「不是被官方認定為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2、「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在國會的研究報告,中國/台灣之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到2007年7月9日可分列下面幾點:a、關於台灣的主權,美方沒有明確地敘述在美中三個公報(1972、1979和1982)。b、美國認知台灣海峽兩岸只有一個中國。c、美國政策裡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d、美國政策裡沒有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e、美國政策認為「台灣地位未決定」。
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於北京建立,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台灣不屬於中國,也不是獨立的實體;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區~這個意思是台灣是美國的一部份嗎?答案:不是!台灣的法理地位,是有如「在美國獨特的架構內」作為「軍事政府佔領的託管地」。希望在不久的將來,美國行政當局能夠在一中政策下更明確地解釋基本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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