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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 台灣地位 真相探索

 

美國CIA解密檔案 台灣真相1至5集、中文翻譯:http://youtu.be/C9zBGR09fRU

進一步的分析,於1945年9月2日發出的一般命令第一號,麥克阿瑟將軍指示給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在台灣接受日軍投降,蔣介石接受了這些命令。這就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因此1945年10月25日的投降儀式象徵軍事佔領的開始。根據國際法,佔領者又稱佔領國,或更確切地說,主要佔領國,就是征服者,對台灣的軍事攻擊的歷史紀錄來看,美國就是台灣的征服者。雖然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舉行的投降儀式,表面上是代表盟軍執行,必須認知到的是,隨之而來的,在台灣的軍事佔領是代表主要佔領國,也就是美國而進行的。
 
 
(約七年之後,隨著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盟軍停止運作,然而主要佔領權國的操作還是持續進行著軍事佔領。)許多公開發表的資料證實了事實上中國國民政府軍隊來台灣是進行軍事佔領。  
11、蔣介石是因為軍事佔領而被派往台灣,許多國家也聲稱對台灣的法律地位有所保留。英國外交大臣安東尼艾登爵士在1955年2月4日表示如下:在1945年秋季,在盟軍最高統帥的指令之下,福爾摩沙的行政管理,由中國軍隊從日本手上接下,但這「並不是一個割讓」,本身也「沒有涉及主權的任何變動」與蔣介石的安排,基本上是軍事佔領,直到有待進一步的安排,並沒有成為中國的領土。
 
 
 
 
 
 
在1952年4月的和平條約中,日本政府正式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是同樣的,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國民黨當局,並沒有把福爾摩沙主權移轉給中國。因此女王陛下的政府看法是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法理主權,是不確定的或未定的。12、1945年10月25日象徵軍事佔領的開始,美國國會研究報告以下清楚簡潔的解釋:1945年日本戰敗後,台灣及澎湖列島因戰後佔領的原因,而被指派給中華民國,四年後當共產黨在中國大陸的內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台灣乃被「佔領著」。
 
 
 
 
 
 
13、中國國民黨對台灣的軍事佔領:耶魯法律雜誌的一篇詳細文章一致認為,日本投降儀式僅僅表示軍事佔領的開始。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盟軍司令部在太平洋的最高指揮官麥克阿瑟將軍,授權給中國國民黨當局,接受日本交出台灣,從日本承擔「暫時的」軍事佔領該島作為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受託人代表。中國佔領該島此舉證明「導致造成不幸」,管理不善、殘暴,和對人權的剝奪接踵而至。
 
 
 
 
 
 
14、日本投降後的軍事佔領:刊在美國,國際法雜誌的一篇文章,討論到兩岸關係,此文章的結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合法政府,而台灣是在軍事佔領之下。在1945年,台灣因日本投降的結果,而佔領台灣的國民黨,之後在1949年在中國被擊敗,結果放棄中國而撤退到台灣。那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
 
 
15、台灣是被佔領的領土:一份1949年中央情報局有關軍事佔領台灣,最初被列為機密,但現在已經解密的報告寫著: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
 
 
 
 
。這個1949年3月寫的,有關台灣的中情局報告,報告繼續說:直到日本和平條約成立時,這些島嶼仍然是被佔領的領土,但美國仍然持有這些島嶼的佔領權。報告又寫,共產黨若控制島嶼,將會對美國有嚴重不利的戰略意義。雖然本土台灣人將歡迎從被中國控制中得到解放,但他們沒有強大到足以舉辦一個成功的起義。
 
 
 
 
 
 
這個報告在1949年出爐時,它的初寫是被列為機密,報告又說在台灣,「要求自治的意願很強烈」,但是情況因為本土台灣人與中國國民黨的利益衝突的因素而複雜化,台灣人憤恨不滿國民黨政府,自美國戰勝日本之後,台灣行政的表現,它補充說根據中央情報局:中國統治者剝削本土台灣人「到極限」,而不考慮他們的福利或保存島上的資源。摘要注意事項三個主要問題:就軍事佔領特定區域而言,我們面臨三個主要問題,而所有這些,都必須基於戰爭慣例法解答。
 
 
 
 
 
 
1、軍事佔領是何時開始的?對台灣而言,是1945年10月25日。2、誰是佔領國?對台灣而言,答案是美國。軍事佔領將由一個美國聯邦機構,也就是美國軍事政府來執行。美國軍事政府的定義提供如下:軍事政府行政的形式就是由佔領國在被佔領的領土上實行行政管理,重要的是,美國曾將軍事佔領台灣的任務授權給蔣介石底下的軍隊,這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3、軍事佔領什麼時候結束?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對軍事佔領的問題有深入瞭解的知識。目前讓我們說,在台灣的軍事佔領並沒有因為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生效而結束。
 
 
 
 
 
 
「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當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逃到了被佔領的台灣時,中華民國是移出了中國的國家領土之外,並「立刻成為流亡政府」,流亡政府的行為特徵可作如下綜述:國際法承認,流亡的政府可以在日常事務的行為承擔多種類型的行動,這些行動包括:成為雙方或國際條約的其中一方,修正或修訂自己的憲法,被主權國家保留或重新獲得外交承認,簽發身份證,允許新政黨的形成,實行民主改革,舉行選舉,允許更直接或更廣泛對其政府官員產生選舉等,
 
 
 
 
 
 
然而,以下這些行動皆不可行:合法流亡政府,成為其目前所在地的國際公認的合法政府,合法性流亡政府的憲法,成為其目前所在地的真正的組織法,根據定義,一個流亡的政府,原本國就是它的祖國,因此它必須返回其祖國,在其祖國那裡來恢復政權,以便在其祖國的地理領域內,以合法政府的身份獲得合法性。換句話說,中華民國若要恢復國際合法性,並重新獲得一個國家的國際社會認可的地位,它必須遷回中國南京,在那裡恢復治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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